破產後收入點分配?開誠佈公點算「盈餘上繳」

面對公司結業或股東出現分歧,唔少董事都好擔心一旦程序出錯,觸犯法例仲要為公司董事責任資產轉移清盤費用等問題煩惱。。其實香港公司清盤制度設有明確規範,摸清有限公司清盤程序入面嘅法律界線,就唔怕誤墮法網,可以合法妥善咁結業。

公司清盤代表咩?認清兩大清盤類別

根據香港法例第 32 章《公司(清盤及雜項條文)條例》,清盤係將有限公司所有嘅資產變賣套現以償付債務,並最終解散公司嘅法律過程。主要分為以下兩大類別:

1. 自願清盤(成員自動清盤、債權人自動清盤)

當公司仍有能力償還所有債務,或者股東之間達成共識決定結束營業,就可以啟動自願清盤手續。

  • 如公司具備償債能力,可進行「成員自動清盤」
  • 如公司已無力償還債務,則由股東及債權人共同決定清盤,則屬於「債權人自動清盤」

2. 強制清盤(高等法院進行的強制清盤)

強制清盤係由香港高等法院頒布清盤令。常見呈請理由包括:公司無力償付港幣 10,000 元或以上嘅債,公司已透過特別決議,議決由法院進行清盤。當中呈請人可以係債權人,也都可以係股東或公司本身。

公司清盤程序

清盤程序按公司財務狀況而定,企業需要依法執行每個步驟。

有限公司清盤程序:自動清盤步驟

由股東或債權人發起的自動清盤,主要分為以下步驟: 

  • 董事會簽發「償付能力證明書」,證明公司具備還債能力
  • 股東大會正式表決通過展開自願清盤的特別決議
  • 委派清盤人執行清盤事宜
  • 向公司註冊處提交清盤人獲委任的法定通知
  • 向稅務局及商業登記署申報公司已進入清盤狀態
  • 於《政府憲報》發布清盤決議與清盤人任命的公告
  • 由清盤人接管公司財產,執行資產變現並將剩餘款項分派給股東
  • 完成所有變現與分派手續後正式離任
  • 辦妥所有法定登記後,公司正式解散

另外,如公司屬私人公司或擔保有限公司,已停止營運、具償債能力,並符合《公司條例》第 750 條撤銷註冊程序,便可能申請撤銷註冊。而撤銷註冊唔係清盤,通常是另一種較簡單的解散方式。

強制清盤程序

經由香港高等法院頒令介入的強制清盤,主要分為以下步驟:

  • 債權人先向公司發出「法定要求償還書」,要求限期內清還欠款
  • 於限期內都未還,呈請人會向高等法院入稟清盤呈請,啟動清盤程序
  • 法院開庭聆訊
  • 正式頒布「強制清盤令」
  • 破產管理署或臨時清盤人會接管公司,並召開債權人會議,正式委任清盤人
  • 清盤人會將公司資產變現並依法定次序分派畀各大債權人
  • 資產分派完成後清盤人會卸任
  • 正式解散公司

公司清盤所需費用

費用並無劃一標準,主要受公司規模、資產複雜度及債權人數目影響。

律師費、會計師費與清盤人酬金

一般嚟講,公司清盤費用包括律師費、會計師費同埋清盤人嘅專業酬金。如果係強制清盤個案,呈請人向法庭提出申請嗰時,亦要先向破產管理署繳交一筆按金,用嚟支付前期嘅各項開支同公司清盤費用。相關費用最終會喺資產變現之後優先扣除。

清楚了解破產後生活費嘅計算準則後,破產人在日常生活中必須嚴格遵守財政紀律。以下是受託人喺審查個陣最常出現嘅「踩雷」位:

在公司清盤前後董事的法定責任:董事幾時要「上身」?

公司清盤過程中,董事仍須履行法定責任,否則會引發各種法律風險。喺以下情況董事好有可能要承擔個人法律責任

  • 明知而參與意圖欺詐債權人的營商活動
  • 隱瞞、挪用、轉移或未經適當授權處置公司資產
  • 偽造、銷毀、隱瞞或沒有備存符合法定要求嘅會計紀錄
  • 在清盤開始前作出可能構成不公平優惠嘅付款、轉讓、押記或其他安排
  • 在適用的法定期間內以遜值交易轉移公司資產,而交易符合可被法院處理的法定條件

根據《公司(清盤及雜項條文)條例》第 275 條,針對意圖欺詐債權人嘅營商活動,明知而參與該等營商活動嘅人,須就公司全部或部分債務承擔個人及無限責任,甚至要面對監禁等刑事處罰。

公司清盤與資產轉移 — 合法 vs 違法界線

當公司面臨財務危機,唔少經營者都會想調動資金,公司清盤期間資產轉移會受到極之嚴格嘅法律限制。如果公司在清盤開始前五年內,以低於市價嘅價格轉讓資產,該交易可能構成《公司(清盤及雜項條文)條例》第 265D 條所指的遜值交易。只要符合法定條件,例如公司在交易時已無力償債,或交易導致公司無力償債,清盤人可向法院申請命令,要求將公司恢復至未進行該交易時的狀況。

如何尋求專業法律建議 合法處置公司資產

為咗確保合法同埋避免捲入違法爭議,喺公司啟動清盤程序之前,一定要審慎處理所有資產調動。合法嘅資產處置應該要基於公平嘅市場價值,仲要準備好獨立第三方嘅估值報告嚟做證明,以確保每一筆帳目同資產流向都清晰透明,係保護自身免受法律追究最穩陣嘅做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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常見問題

1.清盤等於破產嗎?

唔等於。「清盤」只適用於有限公司,由於屬於獨立法律實體,債務責任只限於公司名下嘅資產,完成程序後公司就會正式解散;而「破產」就適用於個人,個人財產要用嚟還債,期滿後可以依法解除破產。兩者喺適用對象同法律責任上完全唔同。

2.清盤要搞幾耐?

如果個案相對簡單,資產同債務都唔多,幾個月到一、兩年內就可以搞掂;但如果涉及複雜資產、債務爭議、法庭訴訟,甚至要調查董事失當嘅個案,就可能需要搞幾年時間。

參考資料:

  1. 電子版香港法例 – 第32章《公司(清盤及雜項條文)條例》
  2. 破產管理署 – 服務收費
  3. 破產管理署 – 公司強制清盤簡介
  4. 公司註冊處 – 常見問題:撤銷註冊、剔除及清盤
  5. 香港政府一站通 – 公司清盤

常見問題

1. 破產會連累家人嗎?
不會。破產屬於個人法律責任,家人嘅資產同入息麵唔會受到影響。除非家人曾為你嘅債務做擔保人(聯署人),或者雙方擁有聯名物業等共同資產,否則家人無法律責任代你還債,受託人亦無權向佢哋追討。

2. 破產可以離開香港嗎?
可以。破產人享有出入境自由,但離港前必須事先通知受託人,並交代行程、聯絡方法及回港日期。要注意,所有離港嘅外遊開支,都唔可以由你本人嘅收入或資產支付,必須由親友全數資助,否則會被視為非必要奢侈消費。

3. 申請破產後唔可以做咩?
唔可以自費購買奢侈品、外遊旅行、投考特定專業資格或繼續經營獨資業務。喺生活上,你啱可以自費進行高消費娛樂;職業上,你將無法出任公司董事,亦品可以從事律師、會計師、地產代理及保險經紀等專業職位。